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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758号

刘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58号原告刘某。被告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刘玉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清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