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58号原告刘某。被告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刘玉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清建 搜索“”
刘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58号原告刘某。被告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刘玉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清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