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行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兰。委托代理人陈守玉。委托代理人胡世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宋国光。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卫。
上诉人张玉兰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临行初字第000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玉兰的委托代理人陈守玉、胡世军,被上诉人临泉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玉兰向一审法院诉称:2004年农历2月21日,其养的小鸡被邻居陈守坤家的猫连吃带吓损失14只,其找陈守坤理论,却被陈守坤殴打,经村干部处理,没再追究。但陈守坤夫妇却于农历2月23、24日在村里对其辱骂,并于24日上午对其进行殴打。经派出所出警,其被送往临泉县中医院救治,后落下终身残疾。其受伤后申请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其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CT片被派出所民警弄丢,无法重新鉴定。其反映至今,派出所和公安局依然没有处理。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临泉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职权,违法导致张玉兰的CT片丢失,判令临泉县公安局依法履行立案侦查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8年1月10日,张玉兰的丈夫陈守玉到临泉县公安局信访,要求公安机关找回其妻张玉兰作为鉴定资料的CT片时,张玉兰就应当知道公安机关丢失其CT片的情况,其从2008年1月10日知道CT片丢失,到2015年11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时止,时间长达7年有余,明显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张玉兰的起诉。张玉兰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剥夺其诉权;3、其上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临泉县公安局承担。临泉县公安局答辩称:1、张玉兰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该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玉兰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8年1月10日,张玉兰的丈夫陈守玉到临泉县公安局信访,要求公安机关找回其妻张玉兰作为鉴定资料的CT片。临泉县公安局于2008年1月23日向陈守玉送达的《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上载明要求找回CT片子的信访事项应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方式解决。此时张玉兰就明知临泉县公安局向其丈夫送达的公安信访事项告知单的事项,但其直到2015年11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张玉兰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张玉兰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周海龙
代理
审判员 耿牛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琳琳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