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988号原告魏某某,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XXX,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XXX,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吴 凯
代理
审判员 武祎峰
人民陪审员 付锦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