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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988号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988号原告魏某某,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XXX,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XXX,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吴 凯

代理

审判员  武祎峰

人民陪审员  付锦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