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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653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653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宝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