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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申字第53号

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高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申字第5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元和路绿地商务城国际花都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杨智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新海,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平,男,1985年4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市云龙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超,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再审申请人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 新

审判员 刘海侠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阎怡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