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600号
原告:路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玉迪 关注公众号“”
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600号
原告:路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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