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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执159号

李福宝与王宝、姜政权给付金钱的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福宝,王宝,姜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宝,男,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周家店万城华府6-2-602号。被执行人王宝,男居住地天津市塘沽区开发区洞庭路华馨园2-3-503号。被执行人姜政权,,居住地天津市开发区泰丰花园。本院在执行李福宝与王宝、姜政权给付金钱一案中,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福宝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供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2民申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南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 :张富贵

审判员 :刘晓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