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298号
原告:黄武林,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X县X乡X村X巷人,现在X县X路口经营轮胎。
被告:杨国强,男,36岁,汉族,X县X镇X村X组人,现住X县XX。
被告:刘晓艳,女,31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武林与被告杨国强、刘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进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炳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