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镜民催字第00037号
申请人: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党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莹,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10005121879461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票面金额232000元整,出票日2015年10月30日,到期日2016年4月29日,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浙江卧龙家用电机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收款人宁国中奕橡塑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运新
审判员 方 洁
审判员 常荣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程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