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286号原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全中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金星小区白玉路二栋13号304号。法定代表人吕旭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外人易求买等已为原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1、查封登记在易求买名下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粤汉路42号506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82148**号)一套;2、查封登记在李华生名下的坐落于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9号丰越大厦A栋1302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02661**号)一套;3、查封登记在李华生名下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桥头村14号衡州花园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01568**号)一套;
二、冻结被告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世军
代理
审判员 罗 娜
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谢 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