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622号
原告:珠海人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路51号铺。
法定代表人:曾宪平,总经理。
被告:侯晨丰,男,汉族,1993年8月4日出生,住珠海市。
被告:毋济霞,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人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晨丰、毋济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侯晨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X号(东方傲景峰)X栋X房(权证号码:20××23),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35100元为限,担保人唐志美提供其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南路X号X房(权证号码:01××2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侯晨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X号(东方傲景峰)X栋X房(权证号码:20××23),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35100元为限;
二、查封担保人唐志美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南路X号X房(权证号码:01××21)。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继续查封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原告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擎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阳伟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