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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8民初647号

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晓星、赵艮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晓星;赵艮林;胡晓建;刘丽芬;罗启设;胡爱菊;胡令弟;胡少萍;文成县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文成县玉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8民初647号

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城东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7395344XM。

法定代表人:蒋增浩,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男,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男,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女,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浩,男,系该行职工。

被告:胡晓星,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赵艮林,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胡晓建,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刘丽芬,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罗启设,男,195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胡爱菊,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胡令弟,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胡少萍,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文成县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598520034Y。

法定代表人:胡晓星。

被告:文成县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西段**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337004189G。

法定代表人:胡晓建。 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星、赵艮林、胡晓建、刘丽芬、罗启设、胡爱菊、胡令弟、胡少萍、文成县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文成县玉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胡晓星、赵艮林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92227.9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为5756.1元、逾期利息4266.2元,从2019年3月26日起以本金29222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67%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胡晓建、刘丽芬、罗启设、胡爱菊、胡令弟、胡少萍、文成县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文成县玉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全部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合同及履行情况如下表示: 贷款人 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胡晓星 合同名称 个人授信协议、借款合同 合同号 2016DKHT030303165 2016DKHT030303165-01 签订时间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借款额度 300万元 借款利率 年利率11.78% 借款期限 2016年4月7日至 2019年4月6日 发放依据 借款合同号项下2016年4月7日出具的借款借据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25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 违约责任 若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保证合同号 2016DBHT0303003952 签订时间 2016年4月7日 保证人 胡晓建、刘丽芬、罗启设、胡爱菊、胡令弟、胡少萍、文成县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文成县玉润置业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 最高额共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额度 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 担保范围 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 借款人 履行情况 借款人已偿还2018年11月25日前约定的分期借款本息。 担保人 代偿情况 无 合同结欠 情况 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92227.9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25日的期内利息5756.1元、逾期利息4266.2元。 另查明,被告胡晓星与赵艮林于2000年8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4月7日,被告赵艮林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名、捺印,自愿对被告胡晓星在原告处签订的合同号:2016DKHT030303165项下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9年3月7日,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了(2019)浙0328民初647号民事裁定,对登记在被告罗启设、胡爱菊名下的坐落于文成县玉壶镇壶山路203号的房屋(权证号:0-01143,Y-01184)进行了查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晓星、赵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2227.9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25日的期内利息5756.1元、逾期利息4266.2元,从2019年4月11日起以本金29222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8%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胡晓建、刘丽芬、罗启设、胡爱菊、胡令弟、胡少萍、文成县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文成县玉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晓星、赵艮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3元,财产保全费1981.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264.14元,由被告胡晓星、赵艮林、胡晓建、刘丽芬、罗启设、胡爱菊、胡令弟、胡少萍、文成县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文成县玉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胡晓星、赵艮林、胡晓建、罗启设、胡爱菊、文成县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文成县玉润置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刘丽芬、胡令弟、胡少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绍搜

人民陪审员周宏西

人民陪审员刘超超 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周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