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廖应文,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人。申请执行人蒲江,男,汉族,1988年3月28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人。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人。申请执行人景力珍,女,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天奎,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人。申请执行人蒲明远,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人。申请执行人殷天凤,女,汉族,1991年9月14日出生,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肖云飞,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廖应文,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人。被执行人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与航天路交汇处西南侧。组织机构代码:20891577-9。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总经理。关于廖应文、蒲江、王飞、景力珍、王天奎、蒲明远、殷天凤、肖云飞与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5)13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廖应文、蒲江、王飞、景力珍、王天奎、蒲明远、殷天凤、肖云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溪区罗龙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款135000元。该款不得向被执行人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