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24号移送执行人民三庭。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28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三庭于2016年4月5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鲁 滕
代理
审判员 韩 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