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661号原告李卫平,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顷澄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平与被告上海顷澄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文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