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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660号

丁连成与张志会、陈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连成;张志会;陈印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660号

原告:丁连成,农民。

被告:张志会,农民。

被告:陈印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连成与被告张志会、陈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连成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连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由原告丁连成负担。

审判员  陆文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