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660号
原告:丁连成,农民。
被告:张志会,农民。
被告:陈印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连成与被告张志会、陈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连成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连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由原告丁连成负担。
审判员 陆文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