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7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洪,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蕉岭县。被执行人钟玉光,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中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永洪与被执行人钟玉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中,涉执标的额人民币44657.9元,给付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玉光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钟玉光除在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4525元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合法登记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钟玉光现在监狱服刑,经征询申请人张永洪意见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且钟玉光存款人民币4525元也已由申请人领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的(2016)粤1427执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蓝文秀
人民陪审员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古永滔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丘俊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