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153号原告余振蔚,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李良勤,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禄,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朱莉莉,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振蔚与被告黄德禄、朱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以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振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907.5元,由原告永余振蔚负担。
审判员 巫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