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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辖终51号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嘉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嘉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鑫泓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嘉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号地中海蓝第**幢*层***号。法定代表人任清龙,董事长。原审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鑫泓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光彩大市场一期北区*幢***号。负责人张登俊,经理。

上诉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北数码港建设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3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川北数码港建设公司上诉称:该公司未与原审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嘉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亿投资理财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且其住所地在南充市顺庆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类的民间借贷纠纷,无证据证明双方对管辖另有约定,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嘉亿投资理财公司的住所地为南充市嘉陵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的贷款方为嘉亿投资理财公司,故南充市嘉陵区为合同履行地。嘉亿投资理财公司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川北数码港建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川北数码港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吕元华

审判员  何华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