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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1247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黄海燕、黄诗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黄海燕;黄诗淇;钟芳;广州蓝金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之**。

负责人:吴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迪、金菁,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黄海燕,女,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黄诗淇,女,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钟芳,女,汉族,1950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广州蓝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自编**iv>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海燕、黄诗淇、钟芳、广州蓝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37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蓝金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01执1247号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海燕

审 判 员  周 晖

代理

审判员  邹利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