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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668号

桐乡众志时装有限公司与桐乡市金地假日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卢煜能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桐乡众志时装有限公司,桐乡市金地假日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卢煜能,梁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668号申请执行人桐乡众志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晋雁,董事长。被执行人桐乡市金地假日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卢煜能。被执行人卢煜能。被执行人梁洁。申请执行人桐乡众志时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金地假日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卢煜能、梁洁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63608.7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66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叶

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朱泽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