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2刑初62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胡某(绰号二水),农民。被告人胡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李某乙(小名老牛),农民。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王某,个体经商。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严某(小名华子),个体。被告人严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并被临时羁押,2015年5月1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贾某甲(绰号大呆子),个体经商。被告人贾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李某乙、王某、严某、贾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李某乙、王某、严某、贾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4月份,被告人严某、李某甲、胡某在含山县陶厂镇官塘行政村黄泥岗村一带开设赌场,以“二八杠”的方式供人赌博,持续时间为十天左右。该赌场每场参赌人数为十余人至二十人不等。该赌场按照一定比例从中抽头,三人共抽头渔利10000元左右。2.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王某、胡某在含山县陶厂镇铜庙一带开设赌场,以“二八杠”的方式供人赌博,持续时间为十天左右。该赌场每场参赌人数为十余人至二十人不等。该赌场按照一定比例从中抽头,三人共抽头渔利6500元左右。3.2014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胡某、贾某甲在含山县铜闸镇山马行政村小马村开设赌场,以“二八杠”的方式供人赌博,持续时间为两天左右。该赌场每场参赌人数为几人至十余人不等。该赌场按照一定比例从中抽头,三人共抽头渔利800元左右。4.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含山县陶厂镇铜庙一带开设赌场,以“二八杠”的方式供人赌博,持续时间为三天左右。该赌场每场参赌人数为十余人至二十人不等。该赌场按照一定比例从中抽头,两人共抽头渔利6500元左右。5.2014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贾某甲、韦超(另案处理)在含山县运漕镇海口一带开设赌场,以“二八杠”的方式供人赌博,持续时间为四天左右。该赌场每场参赌人数为十余人至二十人不等。该赌场按照一定比例从中抽头,四人共抽头渔利60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王某、贾某甲、李某甲先后到含山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胡某、严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胡某退出违法所得6500元、李某乙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王某退出违法所得4500元、严某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贾某甲退出违法所得23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李某乙、王某、严某、贾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过伦友、贾某乙、张开文、邱某、朱某甲、朱某乙、周某、李某丁、蒯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李某乙、王某、严某、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王某、贾某甲、李某甲先后到含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严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六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并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交清)二、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交清)三、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交清)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交清)五、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交清)六、被告人贾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交清)七、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李某乙、王某、严某、贾某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审 判 长 贾长山
审 判 员 杨科平
人民陪审员 王 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青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