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4民初00928号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88029054G)。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弄*号、惊驾路680、688、696号、汉德城公寓1、2、3号。
法定代表人:焦明,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敏、卢江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余光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泰顺县。
被告:苏娥娥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泰顺县。
被告:张晨辉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泰顺县。
被告:薛爱芬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泰顺县。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告苏余光、苏娥娥、张晨辉、薛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0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苏余光、苏娥娥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6438.40元,支付利息(包括复息、罚息)6954.93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2.被告苏余光、苏娥娥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被告张晨辉、薛爱芬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已予执行。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苏余光签订编号为102P459201400241的《微贷卡借款合同》,指定微贷卡卡号为60×××32,约定原告授予被告苏余光10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为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6日,被告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被告可通过营业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提取微贷卡贷款;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5‰;贷款利息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每期贷款账单的账单日次月20日为该期贷款账单所涉本金的到期还款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及复息利率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30%,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项下借款不得展期;被告借款及所涉债务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原告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诉讼、律师代理等费用。2014年6月16日,被告苏娥娥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被告苏余光与原告签订的《微贷卡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苏余光未依约还本付息,被告苏娥娥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4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薛爱芬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苏余光在2014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项下苏余光的义务能得以切实履行,被告薛爱芬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110000元,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张晨辉签订《微贷卡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被告苏余光履行上述《微贷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被告张晨辉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保证的债权期间为2014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16日,最高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110000元,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截至2015年11月18日被告苏余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6438.40元,利息、罚息及复息6954.93元。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书面合同,及被告苏娥娥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被告苏余光、苏娥娥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晨辉、薛爱芬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苏余光、苏娥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余光、苏娥娥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余光、苏娥娥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66438.4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6954.93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102P459201400241《微贷卡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复利仅对利息计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苏余光、苏娥娥偿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张晨辉、薛爱芬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1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晨辉、薛爱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余光、苏娥娥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80元,合计156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露露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吴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六)交通运输工具;……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5?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