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504民初799号 原告弥勒市旺丰冻品部。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拖白路佛成商都。 经营者郭武彬,男,生于1973年11月2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林义响,男,生于1966年2月2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弥勒市。 被告弥勒市东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莲花路湖泉外滩酒店**。 法定代表人林一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勒市旺丰冻品部与被告林义响、弥勒市东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弥勒市旺丰冻品部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旺丰冻品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市旺丰冻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弥勒市旺丰冻品部承担。
审判员 李丽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白金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