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311号
原告:吴韶燕。
被告:吴华兴。
被告:李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韶燕与被告吴华兴、李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韶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吴韶燕负担。
审 判 长 赵 晖
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
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吴韶燕与吴华兴、李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311号
原告:吴韶燕。
被告:吴华兴。
被告:李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韶燕与被告吴华兴、李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韶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吴韶燕负担。
审 判 长 赵 晖
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
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