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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311号

吴韶燕与吴华兴、李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韶燕,吴华兴,李林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311号

原告:吴韶燕。

被告:吴华兴。

被告:李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韶燕与被告吴华兴、李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韶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吴韶燕负担。

审 判 长  赵 晖

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

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