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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2122-2号

文新海、韦用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新海;韦用云;杜万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122-2号申请执行人文新海,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昆明市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韦用云,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杜万丽,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糸韦用云妻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文新海与被执行人韦用云、杜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新海于2015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执行费12400元。(未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5日,将被执行人韦用云、杜万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限制其消费。经查,执行人员未找到被执行人韦用云、杜万丽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21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邹序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