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5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迈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城市广场21号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云祥。本院在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迈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徐旭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胡王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