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9)龙执补字第02103号本院在执行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孙宝坤、王加波、孙浩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宝坤、王加波、孙浩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宝坤、王加波、孙浩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孙宝坤、王加波、孙浩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9)龙执补字第02103号本院在执行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孙宝坤、王加波、孙浩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宝坤、王加波、孙浩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宝坤、王加波、孙浩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