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衡山路12号。负责人高荃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平,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代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李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鸿威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季家逸,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
审判员 朱云云
代理
审判员 符合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文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