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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1888号

伊海翔与天津津浦伟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伊海翔,天津津浦伟业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888号原告伊海翔。被告天津津浦伟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景湖苑14号楼115室。法定代表人杨海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海翔诉被告天津津浦伟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海翔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海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伊海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侯 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