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91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250号。代表人:吴玮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童佩荣、王静,该分行员工。
被告:慈溪市凯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1277号1610室。
法定代表人:胡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龚再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胡科杰。
被告:胡建婉。以上四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黄姚军,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诉被告慈溪市凯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胡科杰、胡建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李 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邹燕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