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7刑初3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从被害人宋某、李某、陈某某处分别骗取现金2000元、2000元、3000元,后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隐瞒事实真相,以联系土方需要活动经费为名,骗取宋某现金2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母亲有一辆七、八成新的125型踏板摩托车需要出售的事实,骗取李某现金2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3、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可从朋友处购买低价苹果6手机为名,骗取陈某某现金3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及被害人宋某、李某、陈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陇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8日、23日连续接到被害人宋某、李某、陈某某报案,称自己被赵某某骗取现金,三人总计7000元,遂陇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宝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隔离戒毒的被告人赵某某带回,并羁押于陇县看守所,经讯问,被告人赵某某对诈骗被害人宋某、李某、陈某某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谅解书证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对被害人宋某、李某、陈某某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部退赔,三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谅解;陇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有吸毒史,且被羁押前正在强制隔离戒毒;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从2009年开始他就一直担任陇县城关镇堎底下村一组的组长。2015年夏季的时候,同组的赵某某给他打电话问过购买土方的事情,他当时以不卖回绝了赵某某,赵某某再没有找过他;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不会骑摩托车,也从来没有买过踏板摩托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他正在联系地基回填的事情时碰见了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称其村上有土方,他就让赵某某联系。过了几天,赵某某通过电话叫他去看土方,他看了之后,赵某某说是需要活动经费,他给赵某某给了2000元。后他需要拉土时,打电话给赵某某,赵某某称没有联系好过几天将钱还他,但到现在也没有还;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来到他所经营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店内,称其母亲有一辆七、八成新的踏板摩托车需要出售,手续齐全,并问了价钱,他估价2000元后,赵某某让他先付钱后推车,他就给了赵某某2000元,但到现在也没见摩托车;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他在陇县城关镇杨家庄村碰见了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称可从西安朋友处低价购得苹果6手机,他就给了赵某某3000元,但赵某某一直没有把手机给他买回来,也不见赵某某人,打好几次电话也不接,才知道被赵某某骗了;4、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实施诈骗行为的受害人分别为宋某、李某、陈某某;陇县公安局民警将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依次编号排列,在杨某的见证下,组织被害人宋某、李某、陈某某进行了辨认,其均辨认出了被告人赵某某为诈骗他们现金的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实施诈骗行为的地点;5、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程序合法;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家属亦能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艳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菁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