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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执49号之一

马某、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甘某,赵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6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甘某,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桂1026执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扣押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L×××××的车身颜色为白色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12个月,扣押期间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为防止车辆贬值,2016年4月6日被执行人赵某向法院提出由其自行联系他人,将被扣押的车辆以50000元卖掉,并将50000元卖车所得款交到法院。申请执行人马某亦同意被执行人赵某将被扣押的车辆以50000元卖掉,但要求被执行人赵某将50000元卖车所得款交到法院后才同意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扣押。2016年4月7日,被执行人赵某将50000元卖车所得款交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登记有的车牌号为桂L×××××的车身颜色为白色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乃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