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6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甘某,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桂1026执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扣押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L×××××的车身颜色为白色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12个月,扣押期间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为防止车辆贬值,2016年4月6日被执行人赵某向法院提出由其自行联系他人,将被扣押的车辆以50000元卖掉,并将50000元卖车所得款交到法院。申请执行人马某亦同意被执行人赵某将被扣押的车辆以50000元卖掉,但要求被执行人赵某将50000元卖车所得款交到法院后才同意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扣押。2016年4月7日,被执行人赵某将50000元卖车所得款交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登记有的车牌号为桂L×××××的车身颜色为白色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乃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