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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0589号

易某某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4-13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某某,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沈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589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女,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16号(组织机构代码:68284423-4)。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沈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0‰支付自2014年6月起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易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麦丰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谢春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喻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