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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民初237号

闫文强与我特安、古丽达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文强;我特安;古丽达娜;王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237号

原告:闫文强,男,1987年9月16日,俄罗斯族,住塔城市。

被告:我特安(我特安·白山),男,成年人,哈萨克族,系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阿西尔乡。

被告:古丽达娜,女,成年人,系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被告:王立强,男,成年人,汉族,住塔城市阿西尔乡。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原告闫文强诉被告我特安、古丽达娜、王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定于2016年4月7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闫文强经过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文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闫文强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巴依尔禾  

审判员   石  月 陪审员   库    莱 二0一六年 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晓 晓          特流别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