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237号
原告:闫文强,男,1987年9月16日,俄罗斯族,住塔城市。
被告:我特安(我特安·白山),男,成年人,哈萨克族,系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阿西尔乡。
被告:古丽达娜,女,成年人,系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
被告:王立强,男,成年人,汉族,住塔城市阿西尔乡。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原告闫文强诉被告我特安、古丽达娜、王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定于2016年4月7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闫文强经过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文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闫文强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巴依尔禾
审判员 石 月 陪审员 库 莱 二0一六年 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晓 晓 特流别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