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448号
原告:平湖市美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世纪名苑14幢6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守满,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美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湖市美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美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