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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448号

平湖市美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陆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湖市美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陆根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448号

原告:平湖市美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世纪名苑14幢6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守满,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美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湖市美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美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