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民初816号

荣成市成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荣成市远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成市成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成市远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816号

原告:荣成市成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赓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丛日涛,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远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洪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