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816号
原告:荣成市成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赓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丛日涛,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远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洪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