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邹宝顺,曾用名邹保顺,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黄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宝顺与被执行人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58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星芬
审 判 员 朱建财
代理
审判员 陈旭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