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执字第155号

邹宝顺、黄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宝顺,黄强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邹宝顺,曾用名邹保顺,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黄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宝顺与被执行人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58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星芬

审 判 员  朱建财

代理

审判员  陈旭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