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230号原告赵国峰。被告韩福爽。被告张国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峰与被告韩福爽、张国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国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薛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士亮 更多数据:
赵国峰与韩福爽、张国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230号原告赵国峰。被告韩福爽。被告张国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峰与被告韩福爽、张国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国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薛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士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