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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230号

赵国峰与韩福爽、张国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国峰,韩福爽,张国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230号原告赵国峰。被告韩福爽。被告张国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峰与被告韩福爽、张国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国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薛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士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