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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辖终92号

朱金凤、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伍峰工贸有限公司、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伍峰工贸有限公司,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金凤,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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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伍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分局铁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殿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沟帮子镇。法定代表人朱金凤,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凤,女,汉族,1963年2月25日生,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孟凡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赵瑄,均系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伍峰工贸有限公司、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金凤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4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二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伍峰工贸有限公司、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收储合同》���十六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管辖条款,且对上诉人朱金凤(担保人)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予维持,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晓 梅

审 判 员 ��伯吉

代理

审判员 魏 久 直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玉 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