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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民初245号

郭良全与方万文、雅安市畅雅物流有限公司、丹棱县大雅木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良全,方万文,雅安市畅雅物流有限公司,丹棱县大雅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245号原告郭良全。委托代理人彭家孝,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万文。被告雅安市畅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义江。被告丹棱县大雅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全与被告方万文、雅安市畅雅物流有限公司、丹棱县大雅木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一案中,原告郭良全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良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良全负担。

审判员  杨成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曾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