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245号原告郭良全。委托代理人彭家孝,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万文。被告雅安市畅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义江。被告丹棱县大雅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全与被告方万文、雅安市畅雅物流有限公司、丹棱县大雅木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一案中,原告郭良全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良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良全负担。
审判员 杨成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曾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