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719号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委托代理人张希丽被告于娜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娜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娜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娜娜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娜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伟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