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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282号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立国,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玉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