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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终153号

陈建霞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陈建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10-11号,机构代码:10129872-3。法定代表人安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36号,机构代码证号:79957882-2。负责人兰雪峰,该公司总经理。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冯新华,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霞,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王江利,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系陈建霞妹夫,现住河北省怀来县。

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中铁公司、中铁公司建筑分公司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新华,被上诉人陈建霞的委托代理人王江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在一审程序中,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但一审法院未对该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属于程序违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元,退还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

审 判 长  王 悦

代理

审判员  姜建龙

代理

审判员  闫 格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