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明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刘明贵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简称九龙坡国土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4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明贵申请再审称,1、九龙坡国土局伪造无效的渝府地[2013]409号、461号、471号、417号4个批复用来作为征地的依据违法;2、九龙坡国土局无权制定九龙坡府发[2013]17号文件来作为征地补偿标准;3、九龙坡国土局依照无效、违法的征收文件强制征收土地违法;4、九龙坡国土局应当依法补偿九龙坡区巴福镇赵坝村16组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刘明贵母亲3亩承包地上盆栽场的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8万元,补偿有证房屋35个平方米。原审法院以刘明贵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刘明贵起诉九龙坡国土局一案,至少包含以下三项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渝府地[2013]409号、461号、471号、417号4个批复违法;2、请求确认九龙坡府发[2013]17号文件违法;3、请求确认巴福镇赵坝村16组与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刘明贵的诉讼请求有多项,包含多个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向刘明贵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刘明贵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仍然坚持其原来的诉讼请求,刘明贵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刘明贵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刘明贵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明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明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尹 洁
代理
审判员 刘佳佳
代理
审判员 谭秋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