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刘亮年,男,汉族,1955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远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胡宏霞,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远成物业管理有限公��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亮年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远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8.60元【其中,经济补偿金2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6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