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汤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刘某支付汤某财产差额款44000元。支付汤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