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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财保199号

浦凤英、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浦凤英;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财保199号

申请人:浦凤英,女,汉族,1953年1月1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赵静,云南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1幢B座7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江。

被

申请人:李顺平,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昆明市呈贡县。本院受理了申请人浦凤英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顺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申请人浦凤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顺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84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浦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顺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84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冯龄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