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740号原告石艳丽,住德惠市。被告彭德新,住德惠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
原告石艳丽与被告彭德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艳丽诉称,2015年11月30日15时05分许,被告彭德新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明街由松柏路往德惠路方向行驶,行至新民族路处向左转弯时,将原告撞倒,经交警认定被告全责,原告无责任。因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被告彭德新赔偿。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9878.65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84,由原告负担8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淑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