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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082号

王淑兰与王秀华、张倩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淑兰,王秀华,张倩,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王淑兰,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华,男。被告张倩,个体。委托代理人王秀华。被告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上海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振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行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娟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王淑兰负担。

审 判 长 赵 彬

代理

审判员 高 颖

人民陪审员 秦海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安琪 来源:百度“”